1、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具有规定数量、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
3、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木工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企业有相关技术人员或以上技术带头人。 3、企业基层以上木工不低于20人,其中中工不低于50%; 4、近3年企业每年完成的劳务分包合同金额高1万元以上。 5、企业有适合分包工作范围的设备。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企业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负责人。 3、企业基层以上木工不低于10人,其中中工人不低于50%; 4、公司近3年承接木工分包2次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5、企业有适合分包工作范围的设备。工程分包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接各类工程的木工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的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二级企业:可承接各类工程的木工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的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倍。如果是保洁,分包保洁合同不需要任何资质。只要经营范围内有此项。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