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涉外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多, 很多案件在我国法院处理, 外国的公司、自然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其在中国法院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来源于国外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国法庭使用必须首先办妥公证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办理公证及认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二百六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海外委托书公证认证如何办理:1、委托人已经加入他国国籍,先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再到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再到中国驻当地领事馆办理认证。
2、委托人保留中国国籍,可以直接到中国驻当地领事馆办理。
国外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的流程:
1、经过该当人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
2、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派出机构认证;
3、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有另外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履行证明手续。
5、如果该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又不存在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授权委托书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驻该当事人所在国的其他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国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对该第三国的认证进行认证。只有符合上述确认程序寄来或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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