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括:
甲类: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乙类: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丙类: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丁类: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其他需经许可的
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同时,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并确保其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