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销公司,黄浦区公司注销时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需要提供完税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公司应纳税款已全部缴纳的证明文件,没有这些文件资料,市场管理机关不予注销。当然还需要提供其他市场...
企业注销时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办理注销时,税务机关一般对其是否存在欠税、发票是否缴销等事项比较关注,往往忽视了对其注销时的所得税处理。而实质上,企业注销时的所得税处理,是所得税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简单来讲,企业注销时的所得处理,可以总结为“两个纳税年度、三道所得税”。
一、两个纳税年度
第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注销当年的1月1日至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止的期间。企业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该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二个纳税年度,即清算期间,是指注销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对该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道所得税
(一)第一道所得税,是指注销企业在第一个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二)第二道所得税,是指注销企业在第二个纳税年度的清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清算所得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清算所得等于注销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三)第三道所得税,是指注销企业股东在企业清算时分得的剩余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其中,股东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销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为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注销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由于来源于企业经营年度的利润,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中,股东为法人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由于来源于股东的投入资金,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有所得,股东为法人的应并入其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法人A与自然人B于2010年共同出资成立一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800万元,其中A出资480万元,占60%的股份;B出资320万元,占40%的股份。2018年8月该公司被其他公司兼并,需进行注销清算,相关情况如下:
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全部资产计税基础8700万元,交易价格9000万元;全部负债计税基础3100万元,清偿金额3000万元;支付清算费用5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1000万元,缴纳清算税金及附加100万元,偿还其他债务2000万元。2014年度经汇算清缴为亏损9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清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A、B应缴纳的所得税。
1、该公司清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资产处置损益=资产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9000-8700=300(万元)
负债清偿损益=负债计税基础-清偿金额=3100-3000=100(万元)
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300+100-50-100=2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0-90=16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60*25%=40(万元)
2、股东A、B应缴纳的所得税
该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9000-50-1000-100-40-2000
=5810(万元)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2000+3000=5000(万元)
(1)A分得的剩余财产=5810*60%=3486(万元)
其中相当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5000*60%=3000(万元),A确认股息所得3000万元
A取得的投资转让收入=3486-3000=486(万元)
A确认投资转让所得=486-480=6(万元)
(2)B分得的剩余财产=5810*40%=2324(万元)
其中相当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5000*40%=2000(万元),B确认股息所得2000万元;
B取得的投资转让收入=2324-2000=324(万元)
B确认投资转让所得=324-3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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