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贮运
对于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存储的企业,在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时需另行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贮存、配送服务协议;
2、由药监部门出具的受托企业的委托贮存、配送资质;
3、经营场所与库房之间医疗器械进、销、存信息实时传输功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远程监控产品在库情况,包括医疗器械产品入库、产品库存、产品出库等信息。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做到库房温湿度在线监测、产品运输状况监测);
4、委托贮存、配送的质量管理制度;
5、食药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贮存、配送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仓库地址”项下需标注承接贮存的库房地址、承接委托的经营企业名称以及是全部委托还是部分委托。
经营企业拟增加“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经营模式的,按《苏州市医疗器械产品委托贮存配送经营企业管理要求》(见附件)规定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