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分类管理。
根据“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原则,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行备案管理。对限制开展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商务主管部门暂不予受理;其他限制类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厅报商务部核准。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一律不予受理。
二、明确备案权限。
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坚持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同时加强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根据《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仍委托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备案材料存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查;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办理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厅征求商务部意见后办理备案。
三、简化备案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备案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境内投资主体最新年度审计报告。办理增(减)资以外事项变更备案手续,只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含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即可。
四、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境内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一)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境外企业(机构)在当地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或并购交割法律手续后30天内,应将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和交割法律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
(二)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信息。境外企业(机构)在向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后10天内,应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上传至业务系统。
(三)投资资金(实物)汇出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月报、年报。
(四)项目进展信息。跨国并购、制造业、资源开发类、产业园区类境外投资,应在第一笔投资资金汇出后每季度终了10天内报告项目进展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建设或交割情况;项目投产情况;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障碍等。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每年通过问卷发函、书面审核方式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必要时将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行为;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P.S.关于限制开展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具体范围
(一)“房地产”是指:
1.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投资住宅、商业地产(写字楼、商铺等)以及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
2.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
3.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投资商务互锁、酒庄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限制开展的房地产领域境外投资,可按现行规定为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在境外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在境外新建或购置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在境外投资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或建筑开发,如境外经贸合作区、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在境外以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为目的,拟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的(投资比例通常不超过项目合同额法人15%。同时,境内投资主体应事先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立项批复,并提交中标文件或与外方业主签署的合同文件作为证明)。
(二)“酒店”是指: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投资境外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限制开展的酒店领域境外投资,可按现行规定为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在境外投资不持有酒店资产的酒店管理业;在境外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等。
(三)“影城”是指:
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投资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等。
(四)“娱乐业”是指:
1.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投资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游乐园、主题公园;
2.境内投资主体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投资境外彩票公司等。
以下情形不属于限制开展的娱乐业领域境外投资,可按现行规定为境外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在境外投资网络游戏、电子游戏开发及运营;在境外投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及发行等。
(五)“体育俱乐部”是指:
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