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企业办理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和材料清单
河北企业办理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和材料清单
河北企业办理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和材料清单
第十九条 申请审核登记过程中,企业因融资计划或方案调整等原因,需要撤回审核登记申请的,应及时向审核登记机关提 交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 审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 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提高行政效能,提 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须对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各类材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 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 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结合实际需要合理 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 场运行、国际收支状况等,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控预 案。合理选择金融市场工具有效规避和对冲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 和利率风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 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借用外债后,是指企业在行使外债资金提取权利 (境外债券完成交割或商业贷款每笔提款)之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外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应与《审核登记证明》 内容相一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于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 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如出现境内外债务偿付风险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影响债务 正常履约的重大情况,企业应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采取风险隔离 措施,防范境内债券违约风险外溢和交叉违约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核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有 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 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企业借用外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 理。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企业或相关中介机构因借用外债,需配合境外监管机构检查 或调查、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事先向境内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