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个人独资企业在本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资产大于负债;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延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行业后加“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原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许可设立或经营范围中有许可经营项目,已经过批准且不改变住所的,可以延续使用原批准文件,无需提交新的许可文件,可以在参加企业年度检验时提交新的许可文件。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可以经审计或评估的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记载在企业帐户上的净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不足公司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的,可以货币补足。用作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达到公司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但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的,多余部分可以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后,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原投资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办公司应当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转办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