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3 / EU指令合规途径:
现在有三种选择可供无线电设备制造商证明符合基本要求。其中两个选项涉及公告机构的参与。
通过附件IV - 与公告机构的FQA协议(模块H)。
制造商与公告机构达成协议,以获得全面质量保证(FQA)计划。公告机构参与审核制造过程,质量体系,产品设计和测试,以及承担质量体系的监督职责。公告机构还监督CE标志和发布符合性声明。只有根据与制造商签订的FQA协议,公告机构的数字才会出现在产品标签上。
通过附件II - 内部生产控制(模块A)
制造商承担技术文件的编制(测试可以是内部或外部),制造过程(涉及内部质量控制)和CE标记并发布符合性声明。不需要通知身体参与。只有在Articless 3.2和3.3中完全适用协调标准时,才能使用此选项。
通过附件III - 欧盟型式检验(模块B和C)。
制造商负责技术文档(可以是内部或外部),内部生产控制,产品CE标记和发布符合性声明。公告机构将参与检查技术文件,以验证设计,测试和颁发欧盟类型检验证书。
合规文件必须以当局容易理解的语言提交给监督机构。
13.制造商必须告知公告机构对产品的所有可能影响合规性的修改。
14.如果发生重新标记(OEM),执行OEM功能的公司承担原始制造商的所有责任。
15.关于市场监督以及这些当局应如何运作,有明确的指导方针。
标签'警示标志'和设备通知被删除。
9.CE标记需要在产品(如果可能)和包装上。在产品上,现在允许使用小于5mm的CE标记,只要它仍然可见且清晰可辨。
10.无线电设备必须带有类型,批号,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允许识别的元素,以及制造商在产品本身,包装或手册中的名称和地址。
11.如果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由主管部门接受的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费用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承担。
RED知识分享新指令主要变化摘要:
1.所有接收器(包括广播无线电和电视设备)现在都属于RED的范围而不是EMC指令。
2.受指令范围内的无线电频谱现在没有下限。它以前从9KHz到3000GHz。
3.无线电设备没有关于LVD安全要求的电压限制。
4.R&TTE指令中的许多描述性术语已被更改或修改,“无线电设备”现在指用于无线电通信或无线电测定的电气产品,制造商全权负责合格评定,不能使用LVD或EMC指令中规定的合规程序来证明合规性,但必须使用RED中列出的合规程序。
5.该指令开辟了将某些设备(例如移动电话)设计为适应通用充电接口的可能性。
6.使用特殊软件启用功能的无线电设备必须证明设备与软件一致,新版软件还必须符合基本要求。
7.能够采用不同配置的无线电设备必须在所有可能的配置中进行符合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