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们为多个客户成功在台湾注册好了公司,既有基于总公司在大陆,去台湾设立分公司,也有以自然人名义直接注册。有把大陆生产制造的产品出口到台湾岛内,也有把台湾当地产品外销至大陆。注册台湾公司经验分享,目前台湾地区审核大陆资本赴台投资和三年前发生了很多变化,台湾地区“经济部投审会”审核过程中会重点考察以下三个问题。
1、 申请人(即法人)过往的履历,比如是否在大陆自己经营过公司,公司运营状况怎么样,或是作为公司运营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审核这一点背后动机是想看看申请人以后在台湾设立公司后的经营水平能力。2、 之前或者现在是否和台湾相关行业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有一定的业务交流。审核这一条是想看申请人对台湾市场认知,一无所知的话审核承办人会质疑你投资的动机,需要花更多时间去解释。3、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会被要求出示银行存款证明。假如申请公司注册资本20万美元,那存款证明要大于这个金额。是否核准您在台湾注册公司,以上三个问题只是入门级别, 不过话说回来,想必真要到台湾运营公司,这些问题都能和好应对,毕竟开公司这等重大投资事情,这些问题都在前期决策思考范围之内。
大陆自然人和大陆法人均可以在台湾设立公司,但是经营之营业项目必须符合「大陆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正面!开放项目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公共建设等204项,其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事务部”投资审议委员会。陆资赴台设立公司类型有哪些可以选择?股份有限公司(需要3位董事、1位监察人、一位投资代理人)、有限公司(董事和投资代理人各1位)、分公司(1位代表人1位经理人)、办事处(1位代理人)。
大陆母公司企业在台湾设立办事处者,其业务活动范围,以在台湾从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大陆人士在台湾注册和运营公司后,其中重要的福利就是可以拿到台湾居留证,子女可在台湾读书、配偶也可以过去团聚,连续居住满6个月后可以办理台湾健保。我们台湾的会计事所成功为代办大陆人士在台设立公司几十家,有丰富经验,选择我们可以有效避免很多弯路。
去台湾旅游网也将服务大家办理好投资经营商务入台证,如果您想在台湾买房我们也提供专业服务。成功案例,2018年5月1日,大陆居民在台湾注册公司获得“台湾经济事务部门”投资核准函,许可函上有明确台湾公司经营范围。
台湾公司注册流程和需要时间大陆人到台湾注册公司大致流程为,公司查名、申请投资许可、注册资金入户及审核、公司设立登记、营业登记、进出口登记、申请许可业务。目前台湾当局对陆资投资持谨慎态度,这是大环境,所以现在注册公司完成所有程序时间较长。大陆母公司过去设立分公司需要8到10个月时间,设立办事处3到4个月时间。大陆个人名义在台湾设立公司5到6个月时间。第一步:公司名称预查投资人应先选定在台公司中文名称,设立公司向”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申请公司名称与所营事业预查,及保留公司名称。第二步:陆资投资许可投资人应检具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向”经济事务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投资申请。第三步:审定投资额投资获准后,投资人得凭核准函向银行申请汇入资金,并再向前项投资许可机关办理投资额审定。第四步:公司设立登记设立公司者,资本额在新台币5亿元以上,向”经济事务部门”商业司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未达新台币5亿元,依所在地向管辖市府或”经济事务部门”中部办公室(台湾省部分)申请。若投资于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及自由贸易港区,则直接向该园区管理单位申请。台湾已取消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除部分特许行业外,公司资本额只要足够支应合理的开办成本即可。第五步:申请许可业务经营许可业务,应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先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筹设许可。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应再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许可执照,才可经营许可业务。第六步:营业登记向公司所在地税务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台湾开公司注册资金要多少可以拿当地居留证大陆居民赴台开公司有最低资本额限制吗?除主管机关特别要求外,其他未特别注明的开放项目并无最低或最高投资金额限制。惟须特别注意的是,大陆人来台设立公司若须陆籍负责人、董监事驻台,最低投资金额门槛为投资2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金20万美金则负责人可以申请停留一年的投资经营管理入台证和台湾居留证,尔后每年审核公司运营财务、雇佣台湾当地员工人数、给雇员缴纳健保等材料来签发入台证,空壳公司无法续签。短期居留证有效期一年,每年要重新办理。如果陆资公司日后营运对负责人无常驻台湾要求,则注册资金可以几十万人民币即可。
陆资去台湾投资有法律保障吗一、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下称两岸关系条例),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依据前述规定,“经济事务部”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订定「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下称陆资投资许可办法)及「大陆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 (下称陆资从事证券及期货管理办法)。投资人拟从事两岸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之投资行为,应分别适用陆资投资许可办法或(及)陆资从事证券及期货管理办法之规定;不适用者,依两岸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违反者,依同条例第93条之1为相关处罚。
二、依据陆资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指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依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适用本办法所称之投资人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境外人投资条例之规定。依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投资人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或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股份。同条第2项规定,投资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金融3法),来台投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不适用前项第一款但书规定。
三、依据前述规定,陆资投资人应依陆资投资许可办法申请投资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一)投资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或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二)投资台湾境内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单次或累计投资达百分之十。(三)依金融3法规定来台投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
四、另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拟投资台湾境内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若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股份,应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大陆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办理。(惟投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不论投资持有股份多少,均应依陆资投资许可办法向本会申请投资许可。)
大陆投资人可否来台投资上市公司一、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第3项规定第1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事务部”核定之。依据前条第3项之授权,“行政事务部”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大陆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经济事务部门”订定「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因此大陆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拟投资境内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应适用前述许可办法之规定。
二、「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投资人,该办法第4条定义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依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投资人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或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股份。同条第2项规定,投资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简称金融3法),来台投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不适用前项第一款但书规定。爰此,依「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4条规定,大陆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拟投资(1)境内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单次或累计投资达百分之十或(2)依金融3法规定来台投资已上市、上柜及兴柜之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虽单次且累计投资均未达百分之十,应依「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申请许可。其余应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订定「大陆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办理。
陆资投资之台湾事业A再转投资另一家台湾事业B要不要提出申请?一、 依据「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5条「投资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以上者,称为陆资投资事业,该陆资投资事业之转投资,应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二、依据前述规定,陆资投资事业拟在台湾地区进行下列投资行为,应适用前述许可办法事先申请许可:(一)转投资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二)转投资台湾境内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单次或累计投资达百分之十;(三)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及台湾地区与大陆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转投资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
三、陆资投资事业申请转投资之事业营业项目并应均属大陆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
如何注销台湾公司一、陆资投资人投资之境内公司解散清算,陆资投资人应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申办公司解散登记前,向本部申请注销投资。
二、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第3项规定,「第一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额、投资比率、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事务部”核定之。」依据前述授权订定之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划变更时,亦同。因此陆资投资人未依规定向本部申请注销投资,将违反两岸关系条例第73条之规定,并依同法第93条之1第4项规定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得限期命其办理审定、申报或改正;届期仍未办理审定、申报或改正者,并得连续处罚至其办理审定、申报或改正为止。
三、另依据「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9条第5项规定,投资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者,为申请投资之许可、投资计划变更及后续转让,应委任会计师或律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