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验资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审核行政机关出示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行政机关授予的《企业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资本项目开放证明;
4.外国投资者以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分配的利润以及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利润均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实物形式进口的,应当提供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权的其他价值评估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价值评估证明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设立从事验资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被检查单位的文件;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被核准单位的股权设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