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流程——华夏启商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名称核准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体设立人签字设立申请书;
(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理由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德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页
(五)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日人房产,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者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
(七)资产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上的存款数额英与合伙协议确定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