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
(二)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及与营业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单;劳动就业备案手续等。
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0平方米以上)和设施(计算机、打印机、网络畅通等);
(三)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否则今后不能开展新的劳务派遣任务。
根据«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