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办理,欢迎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中国-韩国FTA由来
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单独关税区)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作的贸易安排。由FTA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称为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也是在WTO最惠国待遇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形成的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特定区域”。我国进出口企业可从众多自贸协定中获得重大商机,在符合原产地规则前提下,享受关税减让或免除的优惠。
作为进口方的我国企业,由于享受到关税减让或免除,将有机会从自贸伙伴国采购到价廉物美的货源,从而减低产品成本,提高价格竞争力,扩大企业利润空间。而作为出口方的我国企业,由于贸易成本的降低,可以相应抬高产品出口价格,保证了企业自身的利润,但又不影响国外进口商利润空间,从而提高产品价格竞争力,将有机会把产品打入自贸伙伴国市场或扩大市场份额。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的原产货物出口到缔约方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国外客户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必要凭证。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调整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优惠逐渐弱化,各种技术性壁垒层出不穷。而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相比,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企业受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项下产品所享有的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广。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需减弱和国际贸易保护的双重压力,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区域优惠原产地规则,积极申办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从而享受实实在在的关税减免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强化产品价格优势,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主动抓住机遇,开拓新兴市场,谋求更广阔的国际贸易发展空间。
中韩产地证FTA内容及填制说明
第1 栏:要求填写中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2 栏: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
第3 栏: 填写常驻中国或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第4 栏: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第5 栏: 转口贸易(三方贸易)模式下中间商通常会要求出口商在原产地中体现转口商名称。此时应当按照中韩自贸协定背页填制说明第5栏要求将中间商信息填写在原产地证书第5栏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字样。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6 栏: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 项。
第7 栏: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 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第8 栏: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
第9 栏: 对应第8 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第10 栏: 出口商必须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 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11 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 确地反映数量。
第12 栏: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第13 栏: 本栏应由出口商填写、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14 栏: 本栏应由授权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字、注明签证日期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