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开曼信托实现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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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信托如何管理和保护资产?

开曼群岛是一个离岸金融中心,开曼信托作为离岸信托,由开曼群岛法律规定并受到该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可以用于资产保护、遗产规划、慈善事业、税务规划等方面。


在信托的管理层面,开曼群岛信托的受托人负责管理和保护信托资产,包括投资、保管和分配资产。受托人必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向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有关信托资产的信息。


同时,信托文件和信托资产是具有保密性的,信托公司需要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避免继承税和财产审计,为个人资产提供更好的保护。


通过开曼信托的规划,能够在受益人或者受托人去世后,将资产顺利地传承给后续受益人,避免遗产纷争;规避可能的遗产税、早做遗产安排;规避本国法律对于强制财产继承或婚姻财产分割带来的问题。


在资产保护层面,根据开曼群岛《反欺诈处置法》(1996 年修订本)(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规定,只要委托人在转移资产到信托时不是处于破产状态,而该转移已超过了六年,那么即使委托人后来宣布破产,他的债权人也不可以追讨已转移到信托的资产。但是,该法规并不阻止债权人在委托人破产后追讨其自身的资产,所以委托人对其设立的信托不应保留任何有可能会转移至债权人的权益或权力。另外,委托人亦应该保留证明其在转移资产予信托时并不处于破产状态的证据。


简言之,担忧未来商业风险或不利诉讼环境的委托人,可以有效地利用法例保护其信托,但是已产生债务或者或有债务并且有意欺骗索赔的债权人之委托人则不能利用法例保护其信托。




开曼信托如何实现财产保护?

开曼信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委托人、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相隔离,也使得信托财产与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的诸多因素相隔离。不同法域的沟通障碍使得开曼信托更难以被他人知悉,相对于国内信托具有更强的保密性。


《开曼信托法》90-93条明确规定,除非信托契据中有任何明确的相反条款,所有与受开曼法律管辖的信托有关的问题,均须由开曼群岛法院根据开曼法律厘定,而毋须参考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关于信托或处置的法律,包括下列事项相关的所有问题:


① 财产授与人的身份;


② 信托效力问题;


③ 信托的管理(包括关于受托人的权力、义务、责任和权利及其任免的问题);


④ 变更或撤销信托及委任的权力是否存在和其范围。


上述规定对其他法域的法院行权同样适用。现实中有这么一起案例,在英国诉讼程序中,委托人配偶要求更改开曼信托、撤销将自己排除在有关信托受益人名单以外,以使其于有关信托中拥有权益。据此,受托信托被要求就英国诉讼之目的提供有关信托的资料。


受托人认为,接受英国高等法院的管辖或向英国诉讼各方披露机密信息,并不符合有关信托之受益人的zuijia利益。担心这样做会赋予英国高等法院可强制执行的权力,从而损害有关信托的受益人的利益。于是,受托人根据《开曼信托法》第48条向开曼大法院申请指令。


第48条使开曼信托的受托人能随时向法院申请“有关涉及信托款项或任何立遗嘱人或无遗嘱人的资产的管理或管治的任何问题的意见、建议或指令…”。倘若受托人按法院作出的意见、建议或指令行事,其将被视为已就申请的主要事宜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责任。


最终,开曼大法院根据《开曼信托法》第90-93条的“防火墙规则”(开曼信托仅可由开曼群岛法院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进行更改)确定其他法域法院针对受托人作出的任何命令不可对受托人、信托受益人或信托基金强制执行。受托人接受开曼大法院的意见,拒绝向设立人前妻披露更多信托相关信息,拒绝恢复设立人前妻信托受益人的身份。


开曼信托就像是信托财产的避风港,使其免于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诉讼、债务纠纷导致的资产追索风险,甚至可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离婚等婚姻变化或破产等经济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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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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