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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指属于天然产出的色彩瑰丽、晶莹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宝首饰的单矿物晶体及其优质材料制成品。
宝石中绝大部分矿物是结晶质,如、红宝石。
非晶质矿物是指组成矿物的内部质点不规则排列,没有一定的结晶构造,如欧泊、蛋白石。
全球矿物有4000多种,宝石约占100多种,而市面上常见宝石约有40多种。
其中、红宝石、蓝宝石、、猫眼石、变石数量稀有,属贵宝石;电气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数量较多,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属于中低档宝石。
常见的红色宝石有:
红宝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玺、日长石、锆石
常见的粉色宝石有:
粉色蓝宝石、碧玺、尖晶石
常见的蓝色宝石有:
蓝宝石、碧玺、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锆石、海蓝宝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玺、月光石、堇青石、蓝晶石、玉髓、萤石
常见的绿色宝石有:
、碧玺、帕拉伊巴碧玺 、沙弗莱石、翠榴石(另一种石榴石)
铬透辉石、橄榄石、翡翠 磷灰石、绿色蓝宝石、东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帘石
常见的宝石有:
蓝宝石、黄水晶、火欧泊、碧玺、榍石、锆石 正长石、金绿宝石、绿柱、石 锂辉石、玉髓、
常见的白色宝石有:
、白色蓝宝石、月光石 黄玉、欧泊、翡翠、 水晶、玉髓
进口宝石相关海关编码:
71021000.00 未分级
71022100.00 工业用
71022900.00 工业用其他
71023100.00 非工业用
71023900.00 非工业用其他
7103100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71039100.00 经其他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
71039910.0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71039920.00 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71039930.00 经其他加工的碧玺
71039940.00 经其他加工的软玉
71039990.0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宝石进口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宝石通关单据:
产地证(如需协定税率和防止核查原产国)
提/运单
装箱单
贸易合同
申报要素
一些宝石相关产品归类建议: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块状,经简单锯开;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链、项链等配饰工艺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HS注释》)71章附录列有归入税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紫水晶在附录列表中;税目7103.10包括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制、未磨光的宝石(除外)或半宝石原料。
因此天然紫水晶原料应归入税号7103.100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或半宝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刻面型宝石,未镶嵌;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链、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3.91-7103.99包括经磨光、钻孔、雕刻的宝石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的,因此,紫水晶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920“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税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饰,既包括个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
制水晶戒指应按成分含量归入税目71.13项下“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HS CODE: 7113192990
制水晶戒指对应的商品名称应是:其他铂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商品种类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材质:(铂、金、银等)铂
商品D:紫水晶洞摆件
商品属性:晶洞状,进行了抛光处理;用水泥修补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为摆件使用。
税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紫水晶洞经抛光打磨,有底座,可作为摆件直接摆放使用,应归入税号71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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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
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速遣费什么情况下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呢?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货物装载时,且由船东返还给买方的,该笔费用可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重要提示:因大宗商品在进口地的速遣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所以该笔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注意点:
一是滞期费发生在进口货物起卸前,不是全部都要计入完税价格,还有可能扣除起卸后的部分;
二是进口地发生的速遣费,不能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三是申报时请好运输合同、装卸就绪通知书NOR、装卸事实记录表SOF、滞期费等证明材料。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哪些?
根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办法》(令第233号)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产品、设备、车辆。
13、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注: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公约中规定的货物,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可以在有效期内重复使用。
根据《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13号)规定,海关签注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期限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