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信托如何用于遗产规划?
开曼信托是一种在开曼群岛设立的信托,可以用于遗产规划的目的,其优势是可以保护财产免受外部干扰,避免遗产税和其他税收,以及灵活地分配财产给受益人。开曼信托有多种类型,根据财产授予人的需求和目标,可以选择全权信托、固定权益信托、慈善信托、STAR 信托等。
一、开曼信托遗产规划的优势
1. 被继承人拥有的资产通常根据遗嘱信托的条款转移,否则如果资产在多个国家/地区持有,则可能需要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获得遗嘱认证。此外,在将资产分配给继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和税款。但是,如果这些资产以信托方式结算,则可以根据信托文书的条款为后代的利益持有:个人的死亡不应对信托的继续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 开曼群岛的继承法是基于 "遗嘱自由 "的原则。信托中的资产可以以委托人希望的任何方式进行分配。一些来自继承法严格的国家/地区的个人,在其有生之年可能希望在继承人之间实施不同于其国家/地区法规定的财产分配计划。通过在开曼群岛建立离岸信托,并通过对信托资产的规划,通常可以实施所需的分配计划。
3. 如果没有遗嘱,一个人 "无遗嘱 "死亡,其资产将按照任何适用的无遗嘱规则和既定比例(可能与一个人的愿望不符)进行分配。在开曼群岛,《继承法》(2006年修订版)包含了关于无遗嘱者对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置的法定规则。
4. 遗嘱还可以设计成受托人为特定的人和特定的时期持有资产。这样做的好处能够防止年幼的家庭成员在其没有准备好接受和管理财富之前继承巨额财富,由受托人持有财富并管理,维持该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开销,直到他或她成年。
5. 开曼群岛的遗嘱对于居住在开曼群岛以外、拥有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人来说也特别有利。获得有关开曼群岛遗嘱的遗嘱认证,授权遗嘱执行人处理开曼群岛的股份,不受个人居住国的程序影响,也不需要开曼群岛的法院重新颁发外国遗嘱认证。
二、开曼群岛遗嘱的手续
《遗嘱法》(2020年修订版)规定了开曼群岛遗嘱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大致是:
l 立遗嘱的人年满18岁;
l 以书面形式订立;
l 在两名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此外,最近出台的《2018年遗嘱的正式效力(海外死亡者)法案》允许居住在开曼群岛以外的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执行有效的开曼群岛遗嘱,处理动产(广义上是除房地产以外的任何东西)。在这一变化之前,要想让遗嘱信托处理开曼群岛的动产,需要确认该外国遗嘱根据死者的住所或遗嘱执行地的法律是有效的。这一变化很关键,因为它允许拥有开曼公司股份或在开曼群岛投资基金中拥有权益的人在死亡时更容易处置他们的权益,即使他们在开曼群岛以外的地方死亡。
当被继承人去世时,开曼信托的受托人将需要从开曼群岛大法院获得代表权授予书,以正式证明授予书中指定的受托人有合法权利占有或处理死者的资产。
l 如果死者留下了遗嘱,所需的命令被称为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
l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所需的授权是对死者遗产的管理书授权(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l 如果一个人留下了遗嘱,但该遗嘱由于某种原因而无效(例如,由于未能满足上述正式要求或由于没有可识别的遗嘱执行人),所需的授予是附有遗嘱的行政管理授予。
开曼信托如何用于资产管理和投资规划?
从历史上看,建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资产免受风险。在现代背景下,信托可用于在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中持有资产。信托在个人、家庭和公司的财务规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倾向于作为保护资产免受委托人未来潜在负债(如惩罚性税收)影响的盾牌。将信托与基础公司结合使用可用于将境内资产转换为离岸资产,并在所有权链中插入额外的保密层。使用信托和公司组合也可能使信托资产在不承认信托概念的司法管辖区持有。这种安排可能对出贷人具有吸引力,以便获得资产担保。信托还可以保护资产免受战略风险的影响,例如委托人住所国、居住地国或国籍国的没收或征用。作为进一步的保护,现代信托文书可以规定,在受托人居住国发生政治或战略紧急情况时,将适当的和解法转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
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几种方式管理其投资,包括:
内部管理: 一些信托公司有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处理信托公司的投资。
第三方管理: 聘请外部投资经理来处理信托的投资。
投资准则: 信托公司通常有投资指南,规定信托公司的资产应如何投资。
多样化: 信托公司可以投资于各种资产,以帮助管理风险和最大化回报。
信托公司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和资产配置来规划投资。他们可以选择进入资本市场,提高主动管理能力,建立完整的证券产品线,创造自己的特色产品,并在细分领域建立竞争优势。信托公司还可以发挥跨市场投资的优势,连接金融机构和运营服务平台,与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合作开展资产配置业务,逐步培育主动配置能力,抓住机遇,为客户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