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司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在越南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其应纳税额根据在越南境内取得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及相应百分比计算,具体如下:
(1)提供劳务:商店、酒店赌场管理为10%;销售商品时提供应税劳务的为 1%,无法划分商品价值和劳务价值的为2%;其他为5%;
(2)按照国际贸易条例在越南境内提供和调拨商品:1%;
(3)特许权使用费:10%;
(4)船舶、飞机(包括其发动机及配件)租赁费:2%;
(5)井架、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租赁(上一点规定除外):5%;
(6)借款利息:5%;
(7)证券转让、境外再保险:0.1%;
(8)金融衍生服务:2%;
(9)建筑、运输及其他活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