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lvfen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怎么办理
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登记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内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登记手册并及时报备学院,为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登记手册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个体防护;
(六)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
(七)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科、中心实验室要明确和细化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对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必须有可追溯的完整的使用记录,使用过程建立化学品品名、储存量、流向、用途的动态使用台账,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做到账物、账账相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必须坚持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特别是剧毒品、易制毒品和易制爆品要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凡不了解危险化学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根据科研、教学实验用量按需领取,领取量以相关规定为标准。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不得转借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先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八条 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拆卸、修理。
第十九条 科研、实验、生产中采用易燃、易爆,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