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放电:本试验评估可充电电池组或可充电单一电池电池组承受过度充电状况的能力。每个电池应在环境温度下与 12 伏直流电源串联在起始电流等于制造商给定的放电电流的条件下强制放电。 将适当大小和额定值的电阻负荷与试验电池串联,计算得出给定的放电电流。对每个电池进行强制放电,放电时间(小时)应等于其额定容量除以初始试验电流(安培)。要求:原电池或可充电电池如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后 7 天内无解体,无起火,即符合本项要求。
我国民航总局对锂电池空运的监控措施也非常严格,明确要求各公司和机场货运收货部门必须对每种型号锂电池UN38.3检测报告进行严格审查,无法提格检测报告的,民航将禁止空运。
UN/DOT 38.3《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7, 38.3。 该标准包含了八个部分:第T1-T5部分使用相同的样品,并且依次进行测试,所有的一次和二次电池和电池组属于这部分内容; 第T6-T8部分适用性较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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