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几种?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几种?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为几种?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1.设立最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有关部门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这就是所谓的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最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
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最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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