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必看,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解析!

个体户必看,2023年税费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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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奥美(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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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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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396817
“我想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
2023年个体户有哪些免税政策?”“个体户每个月有多少免税额度?合计一年有多少免税额度?”“参保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有优惠吗?”近期12366人工客服接到相当多咨询个体户相关税费问题的电话,为此,市税务局就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一块。
一、增值税(一)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减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5%抵扣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应纳税额的10%。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三、减征地方“六税两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四、参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自2016年2月1日起,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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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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