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文后续问题及解决方法?
37号文后续问题及解决方法?
37号文后续问题及解决方法?
37号文,即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根据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只有依据37号文完成登记和审核,才能合法地进行境外投资,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
也就是说,37号文提供了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合规持有境外公司股权或股份的唯一途径。
除此之外,只有完成37号文登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者,才能保证境外投资受益的资金回流合法合规。
境外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交易所得、分红、利息等)回流国内时,均须向相关部门提供已经完成的37号文登记文件。
37号文登记的后续问题
1.变更登记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办理初始登记的银行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登记的第一层境外公司(通常是BVI公司),发生以上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实务中,为避免变更登记的繁琐,在有多位创始人股东境外持股的情况下,一般建议每位创始人自己单独持有一家BVI公司。
2.存量权益登记
个人在进行了37号文登记后,每年6月30日之前都需要做“个人存量权益登记”,类似于37号文登记的“年检”,需要每年向外管局报备境外公司的情况(主要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数据),应提交资料由银行代为办理。
逾期没有办理存量登记的,会面临业务受到管控,无法办理外汇业务,其中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还会受到xingzhengchufa。
3.注销登记
因各种原因(如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需要到原登记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注销登记的时间节点,如果是需要撤掉整个海外架构的,应该先将境外搭建的特殊目的公司层层注销后,再办理37号文的注销登记,如果先去办理了37号文的注销则境外的资金将无法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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