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CUL蓄电池 (中国)销售
电池性能特点:
◆ 以气相化硅和多种添加剂制成的硅凝胶,其结构为三维多孔网状结构,可将硫酸吸附在凝胶中,同时凝胶中的毛细裂缝为正极析出的氧到达负极建立起通道,从而实现密封反应效率的建立,使电池全密封、无电解液的溢出和酸雾的析出,对环境和设备无污染。
◆ 胶体电池电解质呈凝胶状态,不流动、无泄露,可立式或卧式摆放。
◆ 板栅结构:极耳中位及底角错位式设计,2V系列正极板底部包有塑料保护膜,可提高蓄电池在工作中的可靠性,合金采用铅钙锡铝合金,负极板析氢电位高。正板合金为高锡低钙合金,其组织结构晶粒细小致密,耐腐蚀性能好,电池具有长使用寿命的特点。
◆ 隔板采用进口的胶体电池波纹式PVC隔板,其隔板孔率大,电阻低。
◆ 电池槽、盖为ABS材料,并采用树脂封合,确保无泄露。
◆ 极柱采用纯铅材质,耐腐蚀性能好,极柱与电池盖采用压环结构即压环与密封胶圈将电池极柱实现机械密封,再用树脂封合剂粘合,确保了其密封可靠性。
◆ 2V、12V全系列电池均具备滤气防爆片装置,电池外部遇到明火无引爆,并将析出气体进行过滤,使其对环境无污染。
◆ 胶体电池电解质为凝胶电解质,无酸液分层现象,使极板各部反应均匀,增强了大型电池容量及使用寿命的可靠性。
◆ 过量的电解质,胶体注入时为溶胶状态,可充满电池内所有的空间。电池在高温及过充电的情况下,不易出现干涸现象,电池热容量大,散热性好,不易产生热失控现象。
◆ 胶体电池凝胶电解质对正极、负极活物质结晶过程产生有益影响,使电池的深放电循环能力好,抗负极硫酸盐化能力增强,使电池在过放电后恢复能力大幅提高。
◆ 电池使用温度范围广(-30℃~50℃),自放电极低
1、免维护:采用电池槽盖、极柱双重密封设计,吸附式的玻璃的氧复合效率有效地控制了电池内部水分的损失,不必定期补加水或硫酸,整个寿命期间无需补液维护。产生的气体而造成内压异常使蓄电池遭到破坏。全密闭电池在正常浮充情况下不会有电解液及酸雾排出,对无害。
2、安全:采用可自动开启、关闭的安全阀(VRLA),防止外部气体被吸入蓄电池内部而破坏蓄电池性能,阻燃单向排气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不会产生泄漏,更不会发生火灾。
3、电解液被吸附于特殊的隔板中,不流动,防涌出,可坚立、旁侧、或端侧放置 4、寿命长:在20℃环境下,电池浮充寿命可达3--5年。
5、自放电率低:采用的Pb-Ca多元合金,提高了氢析出过电位,降低了蓄电池的自放电率,在20℃的环境温度下,蓄电池在6个月内不必补充电即可使用。耐过放电性好:25摄氏度,完全充电状态的电池进行定电阻放电3星期(电阻值相当于该电池1CA放电要求的电阻),恢复容量在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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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甚至出现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
““十二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甚至出现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并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是清洁低碳能源的发展方向。我国明确,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截至2015年,这一比重仅为12%。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近日接受记者采访,详解目标引导制度。
梁志鹏表示,“十二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连续多年位居全球首位,光伏发电装机量去年底超过德国成为一。但与此同时,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尤其是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占全部电力消费量比重还不高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并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梁志鹏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缺乏针对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管理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够重视,没有全面树立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观念。在开发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能源发展观念尚未转变,首先考虑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发展,仅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次要的补充能源。由于煤价低,不少发电企业更愿意投资建设煤电项目,以追求短期的利润目标。在利用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未得到落实,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潜力未充分挖掘,导致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偏低。为了完成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国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条件和电力市场消纳条件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这一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个行政区域。《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迫切需要。
梁志鹏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给可再生能源发展释放正面信号,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层面进一步凝聚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识,建立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理顺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类型的发展关系。
其一,《指导意见》提出的开发利用目标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而不是单纯的装机目标,这意味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各能源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从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和速度逐步转变为重视提高利用水平,行业管理重点由开发建设管理转移到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并重。
其二,《指导意见》将指导各地区科学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促进各省级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在系统规划、并网消纳、保障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
其三,《指导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完成的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
其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形成一个规划开发、运行消纳、监测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实质上是建立针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考核机制,YECUL蓄电池 (中国)销售为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