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们所述的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标准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为A、B1、B2、B3四个等级
除非特殊说明,其他规范标准中所涉及的燃烧性能,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二、建筑材料、制品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按《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的有关规定,经检测确定。
1、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装修材料按使用部位和功能,划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七类,明确了不同类别建筑中相关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
2、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各类建筑构件、保温材料等均有燃烧性能要求,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是耐火等级的基本要素,不得使用B3级建筑构件。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3、为方便实际应用中的借鉴采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三章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附录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划分进行了举例。
三、燃烧性能分级的发展及变更历程:
1、1988年,《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88发布。
2、1997年,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参照西德标准DIN 4102-1:1981《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火灾特性第1部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的要求和试验》,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匀质材料,复合(夹芯)材料)、B1、B2和B3四级。
2、2006年,第二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06,参照欧盟标准委员会(CEN)制定的EN 13501-1:2002《建筑制品和构件的火灾分级第1部分:采用对火反应试验数据的分级》,将燃烧性能分级为A1、A2、B、C、D、E和F七级。
注:与1997版相比,GB 8624-2006在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及其判据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燃烧性能分级由1997版的A、B1、B2、B3四级,改变为A1、A2、B、C、D、E、F七级。
3、2012年,第三次修订,发布《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2012,考虑GB 8624-2006存在燃烧性能分级过细、与工程实际不匹配等问题,本标准明确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基本分级仍为A、B1、B2、B3,同时建立了与欧盟标准分级A1、A2、B、C、D、E、F的对应关系,并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501-1:2007的分级判据(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