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出口报关 深圳报关行 深圳报关公司 代理货物进出口申报 提供货物进出境报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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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报关,是指在深圳口岸报关,处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包括申报、审核、征税、查验、放行等环节。深圳作为中国重要的国际贸易港口和物流中心,报关业务量一直居于全国前列,因此深圳报关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对于整个国家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出口报关需要的资料如下:
1、进出口经营权和自理报检登记证书、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2、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我公司是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内的物流公司,我公司有自己的保税仓库和报关行,我公司主营:深圳保税区仓库,香港仓库出租,转口贸易,免税转口换柜,保税区转厂报关,保税区一日游;保税仓储配送,保税仓库出租;保税加工.分装.包装;保税维修;出口货物退运;保税区食品进口等保税区业务,欢迎来电咨询桑小姐!
出口报关申报: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准备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手续。
2、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应在出口口岸近向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
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是保证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一般情况下,报关应备单证除出口货物报关单外,主要包括:托运单(即下货纸)、一份、贸易合同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海关条件所涉及的。
出口报关放行:
1、对于一般出口货物,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如数缴纳应缴税款和有关规费后,海关在出口装货单上盖“海关放行章”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凭以装船起运出境。
2、出口货物的退关:申请退关货物发货人应当在退关之日起三天内向海关申报退关,经海关核准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场所。
3、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海关放行后,在浅黄色的出口退税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和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的签章,退还报关单位。
出口报关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已经审核的申报单位为依据,通过对出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以确定其报关单证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的货物相符的一种方式。
1、通过核对实际货物与报关单证来验证申报环节所申报的内容与查证的单,货是否一致,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有无、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
2、通过查验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海关查验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验货记录。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地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
理人名称、申报的货物情况,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如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号、尺码和封号)、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需要查验的货物自接受申报起1日内开出查验通知单,自具备海关奋验条件
起1日内完成查验,除需缴税外,自查验完毕4小时内办结通关手续。
进口报关的操作流程:
一、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THC费等给我司,由我司代客户到所属船公司换取进口提货单。
二、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 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如进口许可证 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手册。
三、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如信用证、保单、原厂、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四、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五、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海关查
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
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
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
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