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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答:投资者可以通过网页登陆或协会微信公众号登录信披备份系统查看本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六)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者项目等自融行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第八十八条 (五)在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答 第三十四条 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隐瞒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要求
(一)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第八十八条 (五)在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拟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达成有效处理方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报送的信息存在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答: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特此公告
答: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限制相关业务活动;
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三)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 (一)股东会、合伙人会议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机制、议事内容和表决方式等;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可以投资挂牌的非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但原则上不得投资挂牌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若是对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权的债权投资,建议进一步说明采用该投资方式的原因和投资占比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收购(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第四十九条 协会可以采取查看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账户26.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使用自有资金投资?
答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如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将章程修正案/补充合伙协议一并提交,或提交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要求和变更要求;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就变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第六十五条
(三)其他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7)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私募基金,不以基金形式设立和运作的投资公司和合伙企业;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五)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