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适用条件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
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注销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
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
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
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即办注销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
业,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
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