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式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即可以用货币评估、计量并确定其价值,无法估量其价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为出资;
二是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财产,如禁止转让的文物等,及根据其性能不可转让的财产(如保险单),不得用于出资。
(2)“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新增内容,是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股权。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