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内容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必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饮食业:包括茶楼酒家、宾馆、旅社、招待所的餐厅、咖啡厅、酒巴,饮食店档、集体食堂。
3、 特殊营养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仪器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具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清素剂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4、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类生产加工厂(场)门店。
5、 其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加工厂(场)、门店及摊档等。
二、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经营下列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开业:
1、 宾馆、饭馆、旅社、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巴、茶座。
2、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 商场(店)、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