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章戳”处所盖章戳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
2.自然人: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名称”与“申请人签字”处的签字以及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名称应当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港澳台及外国申请人:申请人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载明中文名称的,“申请人名称(中文)”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中文名称应当一致;未载明的,申请人中文名称应当与身份证明文件译文一致,并同时在“申请人名称(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申请人系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4.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在申请书附页中列明。共同申请人为外国申请人的,应同时对应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同时填写身份证件号码。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人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