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①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④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参加经营的所有家庭成员都要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确认。
个体工商户注销“先税务后工商”。办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