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公司章程;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复印件);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岗位名称和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6、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7、违反协议的责任。并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2、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3、劳动者工伤或患病期间的相关事项;4、经济补偿等费用;5、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条件等)。
以上就是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所需材料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