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用语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市场主体。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设立,按照备案规定经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备案成功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二、报关单位备案的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类型: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4)个体工商户;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2.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或者临时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条件: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以下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
(1)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3.尚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或者临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