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
⒈企业的书面申请。
⒉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经年审的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税务部门签章)。
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或经验资部门签章)。
⒎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⒏其他需要填写的附表:
〈1〉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备齐后,由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科务会议讨论审核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证机关,并协助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