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区房屋检测鉴定中心、天涯区危房鉴定单位、天涯区钢结构检测机构、天涯区厂房改造鉴定加固公司
--- 我们承接海南省所有市级、乡镇地区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加固施工、加固设计---
1 房屋结构构件受侵蚀性化学介质的侵害所产生结构损伤的检测,其内容应包括:
1)调查房屋使用和环境情况,确定受损构件的材料组成;
2)对受损构件的损伤部位进行取样,测试其化学成分,确定结构构件的受损范围和受损程度、截面削弱情况等;
3)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评定结构安全性,提出处理建议;
2 因采用建筑材料耐久性不良而引起房屋结构构件异常损坏的检测,其内容应包括:
1)检查确定受损结构构件的材料组成;
2)对结构构件出现的变形或裂缝进行初步分析,必要时应对损伤部位取样,进行微观测试分析;
3)根据对结构构件组成材料的微观测试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损坏原因;
4)确定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评定结构安全性,提出处理建议。
3 房屋遭受火灾后,其结构构件损伤范围、程度及残余抗力的检测,其内容应包括:
1)根据房屋受害程度,可燃物的性质、数量,推测火灾的范围和规模;
2)对受损结构构件进行外观调查,初步确定构件的温度分布情况和损坏程度及范围;
3)采用现场检测仪器,对受损构件和相应的未受损构件进行对比检测;
4)必要时对受损构件的受损部位材料取样,进行微观测试,确定结构构件的损坏程度;
5)确定结构力学模型,进行结构承载力验算;
6)对火灾后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检测时,可按现行市标准《火灾后混凝土构件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4 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受有害化学侵蚀或存在骨料反应隐患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测:
1)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存在氯离子或盐侵蚀,应进行混凝土中氯离子和盐含量及其侵入深度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相应的规定;
2)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发生了碱骨料反应时,可从混凝土中取样,骨料的碱活性检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执行,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测混凝土中的碱含量;
3)当怀疑混凝土构件含有氧化镁骨料隐患时,应进行氧化镁骨料对混凝土构件影响的检测。检测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相应的规定。
钢结构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 、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8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规定的方法计算。
2、计算构件和连接的承载力时,可采用材料强度和构件尺寸的实测值,若材料强度的实测值高于设计值时,可取设计值。
3、钢构件缺陷、损伤及修复后对承载力的影响,规定执行。
传统经验法需要有经验的检测专家经过现场实地考察,在原有的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计算和分析,再结合专家个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直接对建筑物的可靠性作出评价。由于这种方法简便易行,花费较少、时间短,所以对于受力明确、较易判定的中小工程仍是一种可行的常用方法。其实在实际工程操作中,还是会结合进行一定的测试、观察和验证,以此来提高鉴定工作的可靠程度。
天涯区房子安全鉴定,
当旧危砌体房屋结构体系混乱,或无结构体系,可评定该房屋抗震安全性等级为De级。
当房屋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或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 0 时评定为Ae 级;小于1. 0 大于等于0.9时,评定为Be级;小于0.9 大于等于0.8 时,评定为Ce级;小于0.8 时,评定为De级。
当实际房屋高度超过规定高度6m 以上或层数超过二层以上时,可在评定基础上,将抗震安全性等级下调一级,即原Ae级改评为Be级,原Be级改评为Ce级,原Ce级改评为De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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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
一、现有建筑抗震鉴定:
(一)地震作用
1. 场地类别:
a类(活断层及软土地区)、b类(中强震区)。
2. 建筑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的房屋和单层厂房。
3. 建筑物主要构件的损坏程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墙体完好;(2)柱或梁无明显变形;(3)楼板未出现贯通性裂缝;(4)楼梯栏杆完好,楼梯踏步完整。
4. 结构构件的破坏形态及其分布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承重墙体的轻微开裂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2)非承重墙体的轻微倾斜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3)钢筋混凝土梁柱节点无钢筋外露现象;(4)混凝土楼板的开裂宽度不应大于20mm;(5)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30 mm。
5. 既有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的连接部位,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和验算。
6. 房屋整体性和延性较好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可采用"隔震设计"。
7. 对采用多塔式住宅建筑的底部加强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隔震措施。
(二)地基基础
1. 地基土的天然物理力学性质应满足《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01)、《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200。
2、《湿陷性的黄土地区建筑规范》(cecs 35-201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当采用人工填土地基的时宜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对地下水位高的地段不宜采用砂桩挡水法施工,宜采用深层搅拌法施工;在淤泥质粘土地区不得使用粉喷桩作为地基处理方法等。
2. 基岩软弱破碎带上的建筑物应在原状土层上开挖深度不超过10m的浅沟槽。
3. 当有液化土层时应对该地层进行处理后重新夯实回填密实后方可继续开挖地下室或地下工程。(三)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处。
1. 基础埋深超过3 m且长度超过15 d的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部分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计算分析并作构造处理。
2. 基础埋深不大于3 m但长度超过15 d的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部分可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分析并作构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