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商企业注资到中国电信市场,及我国加入WTO组织可开放的对外增值电信业务,我国也顺应时势,调整国情,适应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求,并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允许外资企业经营我国部分增值电信业务,我们今天以申请icp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申请为例。
icp经营许可证全称是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关于信息服务业务的许可资质,根据我国对外承诺WTO开放的增值业务种类:信息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等三项可知,icp经营许可证外资是可以申请资质许可,开展信息服务业务的。不过尽管外资可以申请icp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但是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我们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一起来看看,国家针对外资申请icp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是什么。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4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批准申请。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三)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四)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五)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