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款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以上条件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11月1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