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REACH法规(EC)No 1907/2006附录17修订条例(EU)2023/923,修订第63条铅的相关限制要求,新增铅及其化合物在PVC物品中的使用限制。该修订案将于公报发布后20日后生效,具有全面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将会对PVC相关制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新增条款
物质名称
63.铅及其化合物
CAS编号:7439-92-1
EC编号:231-100-4
新增条款如下
15、如果铅的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的0.1%,则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由氯乙烯(“PVC”)的聚合物或共聚物生产的物品。
16、第15段自2024年11月29日起适用。
17、作为豁免,在2025年5月28日之前,第15段不适用于含有回收软质PVC的PVC制品。
18、作为豁免,如果铅浓度低于回收硬质PVC重量的1.5%,第15段不得适用于以下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
(A)建筑和土木工程外部应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台;
(B)用于甲板和露台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其他材料,铅浓度低于0.1%(按重量计);
(C)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隐蔽空间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进入的地方,不包括维护,例如电缆管道);
(D)用于室内建筑应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装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区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个表面是使用PVC或铅浓度低于0.1%(重量)的其他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道(不包括饮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间层,并完全覆盖一层PVC或铅浓度低于0.1%(重量)的其他材料;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配件。
从2026年5月28日起,从(a)至(d)点所指物品类别中回收的硬质PVC只能用于生产任何这些类别的新物品。
含有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1%的回收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确保,在将这些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它们有明显、易读且不可磨灭的标记声明:“含铅量≥0,1%”。因物品性质不能在物品上标注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注。
含有回收硬质PVC的PVC物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机构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物品中PVC的回收来源声明。由计划颁发的证明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等效公认标准开发的证书,可用于证实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此类声明。对进口物品中PVC的回收原产地提出的声明应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等效证明的证书。
到2028年5月28日,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并在适当时进行相应修改。
19、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
(A)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隔膜,至2033年5月28日;
(B)根据第2至5款,第1款涵盖的物品,以及根据第8款和第10款,第7款涵盖的物品;
(C)范围内的文章:
(1)法规(EC)No 1935/2004;
(2)指令2011/65/EU;
(3)指令94/62/EC;
(4)指令2009/48/EC。
20、作为豁免,第15段不适用于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PVC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