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受让的融资租赁资产包含哪些内容?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第26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发布)第5条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由此可见,出租人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属于监管层面允许的交易方式。但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还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发布),都未解释什么是“融资租赁资产应”。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留购价款、违约金(或类似性质的款项)、损失赔偿金(或类似性质的款项)、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出租人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的其他款项。
2.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优先受偿权、担保性权利、保险权益以及其他与租赁物有权的权利。
3.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由出租人作为被担保人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4.其他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合同(例如回购协议、维修保养协议、远期购买协议等)项下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当然现在很多不经营的融资租赁牌照正在伺机出手卖壳,价格方面也还是比较合适的。但是有一点是想要进行收购的客户需要了解清楚的,现在深圳 赁公司转让是不予许直接进行股东变更的,因此想要收购的客户需要连同母子公司一同转让。下面就给大家重点讲解一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的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