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名称:无船承运人备案
备案内容:海关准予无船承运人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分提运单、预配舱单分提运单的活动。
设立依据: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第六条: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署令第1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复印件均为一份,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验核。
办理程序:
(一)海关准予舱单传输人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三处申请备案,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文件,海关受理;
(二)海关经审核决定予以备案的,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办理备案手续。
(三)经海关备案的舱单传输人及舱单相关数据传输人,备案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信息的变更手续。
备案变更时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注销备案的, 应当在所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全部处理完结之后,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时限:海关经审核决定予以备案的,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海关经审核决定不予备案的,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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