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也称为ODI备案;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1、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商务部(厅),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或核准,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
(一)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1、审批权限
(1)核准: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2)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商务部(厅))
(1)核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备案: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三)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外管局)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5、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