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IGHT蓄电池SP12-150/12V蓄电池规格
◎电池充电:
浮充(限制电压,控制电流)使用:充电电压13.56-13.8V,电流不得大于1.75A;25℃时,电池浮充电流整到小于2mA/AH;循环使用(充饱即停,放完电即充):充电电压14.1-14.7V/,电流不大于2.1A;注意:电池不可在密闭或高温环境中使用,远离火源!注:当环境温度低于20℃或高于30℃时,需对电池充电电行调整,标准为18mV/℃。
使用注意事项:
(1)非人士不得打开蓄电池,以免危险,如不慎电池壳破裂,接触到硫酸,请用大量清水冲洗,必要时请就医。(2)使用多个电池时,要注意电池间的连线正确无误,注意不要短路。(3)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震动或机械损伤(4)使用上、下带有通气孔的电池容器以便散热。(5)请不要让雨水淋到蓄电池,或者将电池浸入水中。(6)电池的清扫请用尽量拧干的湿抹布进行,请不要使用干布或掸子等,请勿使用化学清洗剂清洗电池。(7)请勿在同箱中混用容量不同,新旧不同,厂家不同的电池。
SUNLIGHT蓄电池SP12-150/12V蓄电池规格
(一)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能达到回收目标的销售(回收)网络,覆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市县;
(二) 企业在申请省份具有一千吨以上的中转、贮存能力;
(三)企业建立了回收网络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企业建立了铅蓄电池回收风控制度和措施;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集中许可)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回收公司、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可对其管理的集中转运点依法向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集中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对其申报的单位履行企业管理义务。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集中颁发相应类型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应载明同一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网点和转运点名称、地址和贮存能力等内容,并将信息在“信息系统”如实记录。
鼓励在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区域合作,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具体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流向管控)废铅蓄电池应交由规范的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企业处理。
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
第十八条 (园区化管理)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优先向“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布局,原来分散布局的既有企业应逐步退城入园,实现园区化布局。
第十九条 (企业管理)各地市应提出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省级有关部门审查后报铅蓄电池回收利用部际协作机制。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行业评议、部委合议后录入“信息系统”。
(一)废铅蓄电池预处理-熔炼项目资源化利用规模应在 6 万吨/年以上;
(二)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发布的相关标准规定;
(三)工艺、装备、项目建设应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