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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加强对客户整个转口贸易链上的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的监控与核查。
1.单据流
(1)交易合同
原则上,上游合同买方应与下游合同卖方一致,采购销售合同中产品名称一致、物品数量一致、装运时间段吻合、起运港与目的港一致。转口贸易收应大于支,有价差且价差合理。账期与产品的销售回笼周期相符。如若出现买卖合同差价极小甚至价格倒挂、基础交易价格偏离商品市场正常供求定价等情况,则需要重点尽调审核。转口贸易赚取的是上下游的差价,因此具有一定的隔离性,如果上下游合同从格式、措辞、签署方式上高度一致,则应多加警惕。
(2)货权凭证
银行应重点审核涉及货物流转的提单或仓储凭证的真实性与性。一是企业应有正本提单或能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即保税区手的交易,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是原则上应审核全套提单以确认货权的转移,同时提单的背书必须连续。
2.资金流。无论是“先收后支”或“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收付汇方式,除严格执行相应政策规定外,银行应做好账户管理,建立客户账户资金监管台账,分别针对企业正常的资金流与转口贸易项下资金流进行监控,涉及融资业务还应确保融资期限与货款回款期限匹配。银行同时还需关注并监测企业的转口贸易收支偏离度。
3.货物流。银行需通过有效可行的方法对货物的实际流转作进一步的核实。从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方式来看,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如,可以查询到航次、航线、集装箱等关键信息。如交易货物在保税区或保税仓内,银行则可选择现场走访仓库方式,掌握交易货物的流向并形成走访报告。
完善转口贸易监管问题的思考
(一)银行要夯实转口贸易管理手段,建设监管防火墙
、银行需设置合理的准入门槛。在受理新客户或新业务前,客户经理应从行业、企业、货物、运输单位等多个方面引入风险因子系数,综合判断企业转口业务的风险等级。
第二、银行可以采取总量规模控制。即根据企业历年的相关贸易总量,在考虑一定业务增长的情况下(或者设立一个调控因子),给予企业转口贸易业务年度额度。
第三、银行对企业建立动态名单制管理。在对企业从事该贸易模式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白名单制严格准入转口贸易企业,针对存疑客户建立灰名单制。再依照法规不断强化单证审核与业务抽查,并根据外汇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监管态势,对名单和业务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银行对转口贸易业务进行收支一体档案保管,以便合规性审核及后期追溯检查。同时,银企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对长期收支不平衡的转口贸易业务进行追踪调查,并通过银企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调查贸易的实际开展状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暂停或终止该客户的转口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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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的定义
转口贸易又称转卖贸易或转手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在生产国(出口商)与消费国(进口商)之间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的贸易。
(二)转口贸易的模式
通常,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流通渠道主要包括两种模式:
一种是货物流不进入中国境内的“离岸转手买卖”,即货物并未入境,国内中间商分别与境外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买卖货权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作为贸易中间商,一般通过低买高卖间接获取差价利润,此为传统的转口贸易。
第二种为再出口贸易,即国内兴起的保税区转口贸易(又称转卖),是指境外商品由供货方发货至中间商指定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在特殊监管区存放后又运到境外转卖第三国。
在国际收支申报中,这两类分别申报在“离岸转手买卖”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一)审慎选择客户
“了解客户,了解客户的业务”是银行开展转口贸易结算和融资的前提条件。在受理新客户及新业务前,银行须做好客户准入,从业务源头予以把关。
(二)严格审查交易的合理性
银行办理业务时,应深入了解和充分掌握企业办理转口交易的动因。审核客户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不应只局限于其单笔业务,而是要结合客户的主营业务、历史交易、本外币结算情况、财务数据等进行深入审查。建议从以下方面审查交易的合理性:首先,订立两两合同条款时是否遵循一般商业惯例,如是否存在“低买高卖”。
(三)做好“三流”环节的监控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