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又有新变化!直接影响租房、买房
近两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和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跟公积金相关的政策。
这些政策不论对有房贷还是租房的小伙伴而言,都有很大的影响。
近期,全国各地又出台关于公积金的各项好消息,赶紧跟上海劳务派遣公司一起来看看~
即日起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提高至
近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正式执行。
《通知》内容共6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租房职工可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三、承租公租房职工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构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支持机制
明确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租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租房运营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业务办理其他要求
《通知》明确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的提取方式和提取频率办理业务;同一个时间段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只可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实际月租金等相关要求。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发布
11月1日正式执行
10月17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限制。
《办法》中的这些新变化值得关注:
一、增加「一人购房全家帮」提取政策
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买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
职工购买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累计不大于购房首付款。
三、支持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留足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账户余额,且该套住房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四、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高限额。
11月6日起
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11月6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青住金字〔2023〕75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 “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
通知中明确:
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职工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上海劳务派遣公司拓展:
近期,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连发布「商转公」政策,有房贷的小伙伴注意了!
一、芜湖市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可办理“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已发放的商业贷款”“商转公”业务。
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办理“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且有“先还后贷”和“以贷还贷”两种方式。
二、齐齐哈尔
近期,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是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是原商业贷款(暂不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近五年无逾期记录;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且该行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