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审
核);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房产证或
已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须出示原件审
核);
4、标明比例的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原件
+复印件);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
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
件,须出示原件审核);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一致的,提
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任职证明原件。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不一致的,另外须补充主要
负责人身份证明、个人履历、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
复印件。
9、省卫生厅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