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核名审核单位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公司名称必须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才可使用,目前公司名称审核分为审核和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审核两种方式
1、受理范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2、地方各级工商机关受理的范围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含有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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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核名要求
1、公司名称不能与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
2、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
4、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5、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6、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