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一家河北保险公估公司,带着法院入围资格

转让一家河北保险公估公司,带着法院入围资格

发布商家
中鸿企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魏洋硕(先生)
职位
业务总监
手机
18513360160
微信
18513360160

转让一家河北保险公估公司,带着法院入围资格

转让一家河北的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范围是全国范围内经营。公司没有任何的异常和诉讼,没有过银监会的处罚,公司没有在接手的业务,直接对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可以随时约见实控人面谈公司具体情况。

如您正在找河北的保险公估公司,可以随时来电详细咨询公司情况~(主页或者放大头像可以联系)

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保险公估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机构除外。四、高管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适用人员。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任职要求。其中,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保险公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保险公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任职条件。申请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基本事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董事、管理人员与公估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人气
84
发布时间
2023-12-07 04:45
所属行业
其他中介服务
编号
40556533
我公司的其他供应信息
相关河北产品
拨打电话
微信咨询
请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