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或国企如何操作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
(一)各级国资委负责督促下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发布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二)境内企业应当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以文件形式报送国资委,国资委依据主辅业目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
(三)监管部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省国资委可能参照适用该办法,限制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二、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核准/备案管理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电子材料申报)。
(一)核准
各级发改委对国有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或者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实行核准管理,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三、核准需要提交材料:
1、项目核准申报文件;
2、项目申报报告;
3、项目申报报告: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文件;
(2)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框架构图;
(3)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二)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四、备案需要提交材料:
1、项目备案申报文件;
2、项目备案表;
3、附送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文件;
(2)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框架构图;
(3)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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