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注1)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注2),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注3)不足。
注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可燃性粉尘: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以上定义来自: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针对可燃性粉尘,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了两个文件:《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注2: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5.1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注3:①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5.1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②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5.1条,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 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由此可知,上述的安全距离指GB50016-2014,2018版中的防火间距,其防火间距为:
③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3.1条,具有粉尘爆炸场所的车间,其火灾危险性为乙类,则其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
2除尘系统是否共用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注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注5)。
注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注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3控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采用泄爆(注6)、隔爆(注7)、惰化(注8)、抑爆(注9)等措施。
注6:《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3泄爆
7.3.1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7.3.2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7.3.3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7.3.4具有内联管道的工艺设备,设计指标应能承受至少0.1 MPa的内部超压。
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注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5隔爆
7.5.1通过管道相互连通的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设备设施,管道上宜设置隔爆装置。
7.5.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
注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5惰化
6.5.1在生产或处理易燃粉末的工艺设备中,采取防止点燃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时,宜采用惰化技术。
6.5.2对采用惰化防爆的工艺设备应进行氧浓度监测。
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
注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4抑爆
7.4.1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采用抑爆装置进行保护。
7.4.2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 18154的要求。
7.4.3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 25445的要求。
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4除尘系统不应采用正压吹送粉尘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注10),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